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直各单位:
市办公用房清理领导小组于9月25日分别对各区、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单位就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多数单位能严格按照要求抓紧抓好落实,但也有少数单位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抱有侥幸心理,甚至有的出现瞒报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并迎接本月中下旬中办、国办督查室将来我市进行检查督导,要求全市各区、市直党政机关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具体行动。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清理工作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要把这项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查摆整改问题的重要方面,严格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抓好整改工作,坚决克服等待观望的错误思想,更不能出现虚报、瞒报现象,以切实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二、狠抓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落实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面积和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的以及单位办公用房超标准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整改,率先垂范。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腾退的腾退。请于本月16日之前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三、规范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应如实填报;租赁合同到期的,应于本月15前清退完毕,并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反馈清理结果。合同未到期的,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到期后不再续租,一律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
四、及时修订和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市、区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以此次清理办公用房工作为契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办公用房规划建设、产权管理,调配使用,维修维护和专业化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我市办公用房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厦门市委督查室
厦门市政府督查室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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