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规定
时间:2019-04-17 17:01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中心(含东区)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护市行政中心安全稳定,特规定如下:

  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公安、武警、保安等相关单位做好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应急处置等工作,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共同维护市行政中心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

  2.武警驻行政中心中队负责对进出市行政中心人员和车辆的证件查验;加强备勤值班,增强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公安驻市行政中心安保中队负责群体性上访的疏导处置,参与市行政中心大院内的安全防范。

  4.市行政中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本部门内部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全市各单位领导应带头并督促所在单位人员严格遵守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安保工作人员的指挥引导。

  5.加强门岗管理,明确岗位分工。市行政中心大门、—2—西门、东区南大门由武警、保安、门卫负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的查验、登记;大院内西楼由武警、保安、门卫负责二次身

  份核实,中楼、东楼由保安负责。

  二、严格人员进出管理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市行政中心大门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凭证出入。参加会议人员凭工作证或会议通知进入市行政中心;没有工作证及会议通知的参会人员,由会议组织单位派人到市行政中心大门口接领。其他办事人员凭有效证件到传达室登记,由传达室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访对象,经同意后放行。进入办公楼人员须二次身份核实。

  7.上访人员反映诉求统一在市信访局群众来访接待大厅进行。各单位不得在市行政中心院内接待上访人员。

  8.进入市行政中心临时施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提前报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并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期一周以上的,应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结束后,由用工单位及时收回临时出入证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注销。

  9.市行政中心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不在办公场所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包括家属)。

  三、规范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

  10.按照“分类管理、凭证出入、规范停放”的要求,强化市行政中心车辆进出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凭市行政中心车辆通行证进出制度,规范进入市行政中心车辆停放管理。

  11.除在市行政中心安排有停车位的公务车辆外,其他进入市行政中心的公务车辆一律即下即走,不得在市行政中心内滞留停放。

  12.工作日私家车一律不得进入市行政中心(周末、节假日值班、加班除外),凭证可在人民会堂停车场停放。

  13.接送参加会议人员的车辆,散会后一律不得进入市行政中心接人(雨天除外),参会人员可步行到市行政中心门口或人民会堂上车。各单位应尽量避免将规模较大的会议(100人以上)安排在市行政中心召开。

  14.各单位到市行政中心交换文件的车辆,可在指定的临时停车位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5.临时运送物品车进入市行政中心的车辆,由相关部门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联系,经安全检查后放行。

  16.接送境内外重要嘉宾的车辆,由接待部门提前电话通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登记放行。

  17.西楼、东楼地下停车场车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市行政中心内地面停车位仅作为机动、临时停车位,停车位以外的场地,一律不准车辆停放。

  18.市行政中心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行车,统一在市行政中心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随意乱停。

  四、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19.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和防暴恐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应急处置能力。

  20.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严禁在办公楼内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下班时,要关闭办公室内用电设备,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21.加强反间谍和保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落实反间谍和保密规定,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22.充分发挥市行政中心电子围墙、路障机、监控室等安防系统及监控设备功能作用,提高技防工作水平。

  23.携带各类物品进出市行政中心,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贵重物品带出市行政中心的,须持所属单位证明,并经安保人员查验登记后准予放行。

  24.市行政中心发现可疑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在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或安保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五、附则

  25.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本规定落实情况与各单位绩效考核、精神文明建设直接挂钩,对多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该单位效能告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26.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市行政中心的,须遵守本规定,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疏导。

  2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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