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租用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3-06-06 00:00
 

 

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租用行为的通知

 

厦财行〔201318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纪委、财政局、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加强我市公务用车管理,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租用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临时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核定的车编外另行租用公务车辆,严禁租用车辆作为单位领导公务用车。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在较长时间内(半个月以上)租用车辆的,应事先填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审批表》,报同级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各单位租用公务车辆应与具有车辆租赁经营范围的汽车租赁企业办理租用手续,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用车型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单位租用公务车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经批准租用的车辆除协议约定由租赁企业承担的管理责任外,其它日常管理事项应参照编内公务车辆进行管理。

三、各单位应对本规定下发之日前未经批准自行租用的车辆进行清理。对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立即停止租用;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应重新报批,重新签订合同。各单位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清理情况填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情况清理表》报同级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报送的清理情况真实性负责。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公务车辆租用清理规范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临时租用的名义未经批准长期租用车辆,并报销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所辖镇、街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严格把关,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开展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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