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2015年度厦门市市直机关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定点保险的通知
厦管〔2013〕112号
各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行为,节约财政资金,做好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现将2014-2015年度厦门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投保单位)的各类非营运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二、定点保险公司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三家机构为我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公司。
三、保险期限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定点保险公司按承诺的政策规定的最优惠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车辆的保险服务。如国家或厦门市出台新的车险保费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四、投保险种
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按重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1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5万元投保。单位可直接投保上述险种。
全车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可选险种,单位可以决定是否投保。
除基本险种和可选险种以外,投保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险种的,应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五、定点保险的办理
各单位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可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一家投保,并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上门办理承保手续。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单位的所有车辆原则上应统一在一家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费用由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并在报销保险费用时将定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保险车辆出险,由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
六、定点保险的监管
对定点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承诺的保费、服务和赔偿,用车单位可以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定点保险公司投诉。
七、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各区及省部属驻厦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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