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7-07 00:00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落实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根据《2014年度厦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问题清单整改任务分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市纪委在查处我市公务车辆使用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通报,并按照我市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认真查找本单位在公务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补缺补漏,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二、要进一步强化公务车辆回场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各单位租用的车辆也应按规定纳入公务车统一管理,落实回场管理并按规定报备停放地点;进一步强化公务车辆按编配用途使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编配用途,不得将按规定配备的执勤执法、特种专业用途等车辆作为领导使用或一般公务使用;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按编制控制数量使用车辆,不得占用、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业单位的车辆。联合开展工作共同使用车辆的,在工作任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停止使用或归还合用、借用的车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牌号管理,配发到各单位的领导工作用车牌号必须用于领导工作用车,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下属单位或其他车辆对换使用。

三、各单位公务车辆(含租用车辆)未按规定报备公务

车辆回场停放地点的,应在427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补报备;各单位仍有占借(合)用下属单位或企业单位车辆的,也应在427日前归还所借车辆,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处理。

四、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意义,不得心存侥幸,要不折不扣、扎实细致地抓好公务车辆管理工作。

    五、各区、市直各单位应将本通知精神迅速转发传达到下属单位,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加强检查监督,不留工作死角。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42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