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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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2016421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委发〔20124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厦委办发〔20154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严格按照省委“五抓五看”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推动我市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具体工作制度。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机关事务工作总体布局,列入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三)要坚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原则,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权责一致,以权定责;坚持廉政勤政一起抓,勤廉并举,互相促进。

二、责任主体

   (一)局党组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

局党组书记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直接分管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各党支部书记、各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在党支部、处室(单位)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所在党支部、处室(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

 (一)局党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主体责任,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半年至少安排1次专题研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部署。

2.坚持把党章党纪党规教育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督促拟提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撰写任前廉政对照检查材料。

3.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以及从政道德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

4.制定局党组主体责任清单,明晰责任主体、内容、标准、时限。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形成较完备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制度。

5.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工程、采购、资金、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工程公开招投标及大额资金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机制。

6.领导、支持驻局纪检组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领导,协调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要问题。注重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及时处理,让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

7.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好干部“五条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8.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常态化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9.严格落实上级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在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上级巡视工作部门。

 (二)局各级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本单位范围内的有关重大问题。

 2.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安排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逐级分解责任,按照计划推动工作落实。

3.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

    4.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5.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努力实现各种公开内容的有机结合和资源共享,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每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的任务和措施,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并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遵守廉政规定,带头讲授廉政党课,带头加强监督检查,带头自觉接受监督。

3.深入各党支部、处室(单位)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半年和年终分别听取一次反腐倡廉工作汇报。

 4.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加强对重要案件的督办。

5.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6.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7.督促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或个人廉洁自律、“四风”方面有问题的班子成员,要亲自进行谈话提醒,督促纠正或依规处理。

8.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分工,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结合部署业务工作,指导、督促分管的处室(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抓好落实。对分管党支部、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

 2.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或深入所分管的处室(单位)指导工作,可以结合所分管的业务工作进行。

 3.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4.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批阅重要信访件,切实解决好分管范围内群众反映的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5.监督检查分管党支部、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

 6.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督促纠正。

 7.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调查处理。

 8.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四、责任实施

(一)局党组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定期听取各党支部、处室(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落实的指导意见。

 2.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措施。

3.组织协调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4.研究分析局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并按时向局党组和上级报告。

 (二)局属各级党组织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向局党组报告。局党组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向市委和市纪委作专题报告。

    (三)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本处室(单位)进行评议。

    (四)局属各级党组织应当结合本处室(单位)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五)局属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评议。

五、责任考核

    (一)局党组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等。

    (二)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三)检查考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结合进行。

(四)办公室、机关党委协助局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五)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职责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主动配合局党组推动各项责任制工作落实。

    (六)检查考核以本《实施细则》的“责任内容”所列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为基础,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七)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局党组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向局属各单位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

(一)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承担的责任,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3.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处室(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工作作风懈怠,对职责范围内人民群众反映的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消极应付、拖延推诿,不依纪依法办理,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有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三)领导班子有存在第(二)项责任追究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处理。

 (四)党员领导干部有存在第(二)项责任追究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有存在第(二)项责任追究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六)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有存在第(二)项责任追究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或者积极配合有关机关(部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落实整改,成效明显的。

(七)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八)建立责任追究线索沟通机制。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线索,要及时沟通并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九)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建立责任追究线索分析研究机制,对在查办案件、信访、效能、纠风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按照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责任主体,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追究责任。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十一)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十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符合规定或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七、附则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抓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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