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3-06-00-2023-003 | 主题分类 | 本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 号 | 厦管〔2023〕57号 |
标 题: |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发改、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加快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国管节能〔2022〕287号)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县(区)集中统一组织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试点的通知》(闽机管综〔2022〕116号),结合厦门市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加快推进厦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加快推进厦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化机制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资金和技术配置作用,规范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厦门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厦门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以下简称“托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以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利用,以消耗减量实现碳排放降低,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引入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公共机构“十四五”节能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导向,多方协调,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完善政策机制,改革制约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模式,形成政府引导、机构履责、企业支撑、全员参与的局面。
2.绿色转型,创新驱动。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健全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与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用创新的办法,激发节能主体和市场的积极性,形成促进公共机构绿色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实际,兼顾领域和区域公共机构基础条件的差异性,因地制宜,多方联动,积极稳妥开展节能改造和能源托管服务工作。
二、发展目标
机关先行,到2025年底,市直单位、各区至少实施1个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试点;重点用能单位优先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对具备条件的,全部实施托管服务;对于新建建筑节能,应将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考虑,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尽可能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三、实施范围
1.近三年被列入市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或平均年电力消耗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公共机构;
2.能耗强度超过所在类别能耗定额标准基准值的公共机构(注:参照《福建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DB35/T 1951-2020)对应机构的能耗指标基准值);
3.中央空调常规电制冷机房全年平均运行能效比低于4.0的公共机构;
各公共机构是托管服务的实施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因地制宜采用托管服务,实施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升级。
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适宜利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形成托管服务项目,可以委托能源消耗占比最大的单位或能源费用统一支付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公共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节约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基准确定
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确定能源基准。
1.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可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期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确定。
2.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使用情况进行测算。
3.当用能人数、建筑运行时间等用能条件发生变化时,可参考《福建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DB35/T1951)等标准对能源基准进行修正。
(二)项目申报
符合发展目标要求或者纳入我市公共机构年度节能改造任务的市直单位公共机构,应综合考虑用能状况、改造要求、运维管理等因素,符合条件的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可牵头统一本系统多个项目打包形成一个系统项目包,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各区公共机构托管服务项目由各区审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申报公共机构应提交《厦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书》(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采购
各公共机构提交的项目申请书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后,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托管项目一般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托管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对于采用光伏系统或空调冷源改造或储能等投资规模较大,且在托管服务期内单位建筑能耗下降超过15%的项目,在托管服务期结束后,托管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采购权。
政府采购以托管服务费暂估价(可根据托管服务期限内各项能源资源及运维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涉密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托管服务项目采购招标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收益情况、分享年限,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同类项目业绩作为主要评审条件,采用综合评分法选取最优节能服务公司。
(四)合同签订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格式可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服务期限、能源基准及计算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核定方式、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同时明确项目托管服务期内可能发生的托管服务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重大变化及调整方法。
合同签订后,应将托管服务项目报本级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五)组织实施
托管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可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协调好物业管理公司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关系,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协助,确保托管服务项目顺利完成。
托管服务项目施工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验收过程中需核查工程质量、设备实际运行效果、建筑能耗数据需具备上传至市级能耗监测平台的条件。
公共机构采用托管服务,在托管服务周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强度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应满足国家及我省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的要求。
在托管服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核定能源基准。
(六)后期评估
项目托管服务期限届满前,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服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管理
托管服务项目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和相应技术档案资料,并确保项目和资料完整。项目托管服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形成的资产,应当无偿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按规定做好接收资产的后续管理。
(八)费用结算
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服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服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服务费用从年度电费、水费、维修(护)费等原渠道支付,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任务分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协调、监督托管服务项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托管服务项目确认,做好能源托管相关服务工作和政策解答,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各市直主管部门(市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公安等行业作为重点)组织本系统托管服务项目实施;各级公共机构负责项目的申报、招标采购、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及资产交接等工作。
申报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能源审计等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政策宣传,解读相关制度标准,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对能源费用托管的认识,及时发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三)加强检查督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廉洁规定,不得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得收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廉政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附件:1.厦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任务分解(2023-2024年度)
2.厦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书
3.厦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方案编制参考目录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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