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3-05-03-2008-004 主题分类 安全保卫
发布机构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 号 厦管[2008]30号
标 题: 关于成立厦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驾驶员预备队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成立厦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驾驶员预备队的通知
关于成立厦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驾驶员预备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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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成立厦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驾驶员预备队的通知


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翔安区政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建厦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驾驶员预备队的通知》(厦管〔2007〕55号)要求,我局从各单位上报的1759名驾驶员中,经严格选拔,确定其中的1000名驾驶员正式成立“厦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驾驶员预备队”(以下简称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为了管好用好这支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黄乔生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曾学贤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林高昆    思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翁国华    湖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陈仲兴    集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郭伟明    海沧区政府办副主任
      苏九届    同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蔡长赴    翔安区政府办公室
  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资产处,联系电话:5398287、5398291),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主任:林都市
     成员:王军伟 王树良  汤畅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筹建、队员资格审定和组织指挥。根据市领导指示,遇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时,征集应急车辆驾驶员。
  2、负责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单项演练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市驾驶员预备队后勤保障。组织协调教育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场地器材和经费等。
  二、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管理与培训
  (一)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即征调集结期间,绝对服从市里统一调度指挥;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期间,由市驾驶员预备队领导小组管理指挥;平时在各单位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由各单位正常管理,同时作为各区(各单位)应急驾驶员预备队。
  (二)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管理组织设置:设市直、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7个区队。其中“公交集团公司分队” (大巴驾驶员50人)由市交通委负责管理;区队下设若干分队,每个分队人数50—100人之间;各区队设区队长、副区队长,各分队设分队长。
  各区(分)队队员名单将在实施第一次教育培训时,按系统通知到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主管部门。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有关的下属单位转发通知,确保通知落实到各有关单位领导及驾驶员预备队队员本人。
  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的车辆主管人员为本单位、系统驾驶员预备队管理的责任人。
  (三)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每年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重大任务保障前,根据任务要求,适时组织集中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高驾驶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应对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勤保障能力,促进公务车驾驶员队伍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成立市驾驶员预备队的重要意义。选调符合条件,思想好、业务精的驾驶员参加预备队。驾驶员预备队人员一经确定,则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应及时报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领导小组备案。
  (二)各单位要做好参加预备队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其表现直接体现单位人员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支持他们参加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时间、效果三落实。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领导小组将定期进行考核,把考核成绩和驾驶员的表现情况,及时向市领导汇报并通报各单位。
  (三)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建立队员信息管理系统,为预备队的使用管理、教育培训、调整变动提供服务。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驾驶员管理、编制核定、录用、调配、考核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各单位在调整、录用驾驶员时,应优先考虑从经过系统培训的预备队队员中选拔任用。
  (四)各相关单位如公安、交通、民政、财政、卫生、人防、地震、外经贸、旅游等单位的后勤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市公务车驾驶员预备队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提供培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共同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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