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规定》(厦委办发〔2015〕35号),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中心(含东区)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市行政中心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需出示通行证并经安防工作人员核验后方可进入市行政中心,未经核验的不得进入。
二、工作日时间,下列车辆可进入市行政中心,并按要求停放:
1.车身喷有“公务”字样的;持有A类或B类通行证的。
2.市行政中心大院内喷有“公务”字样和持A类通行证的车辆,应服从指挥,有序停放至市行政中心西楼、东楼地下车库内,地下车库车辆停满后方可停放到市行政中心露天停车位上(除九座以上中巴在指定地点停放外)。对地下车库有空余车位而停放在市行政中心露天车位,且超过24小时的,取消入库资格。
3.市行政中心大院外的喷有“公务”字样和持B类通行证的车辆进入市行政中心,应遵循即下即走的原则,迅速驶离市行政中心,不得在市行政中心停放,驶离后可停放到人民会堂地面停车场候车。
4.对未喷有“公务”字样或未持有相关类别通行证的车辆,确因公务活动需要进入市行政中心的,须经市行政中心大门传达室工作人员同意并登记后,凭单放行。公务活动结束后应马上驶离市行政中心,不得在市行政中心滞留甚至过夜停放,违规者将取消今后进入市行政中心的资格。
三、非工作日时间(周末及节假日),市行政中心可增加放行C类通行证车辆。
四、对违反市行政中心车辆管理规定以及不服从安防工作人员劝导、指挥的过夜车辆,一律没收车辆通行证,并视情将违规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
附件:《市行政中心(含东区)车辆违规通行停放处置细则(试行)》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附件
市行政中心(含东区)车辆违规
通行停放处置细则(试行)
一、在市行政中心违规停放公务车辆且不服从安防工作人员引导指挥的驾驶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将其违规问题通报所在单位,并视情取消该公务车辆进入市行政中心的通行资格。
二、市行政中心大院内的公务车辆有违停问题且不立即纠正的,由安防工作人员收集违停记录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保卫处及时将车辆违停情况通报到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同一车辆在市行政中心发生3次以上违停问题的,所在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作出书面解释。
三、市行政中心大院外的公务车辆在市行政中心发生车辆违规问题,且经安防工作人员劝导不立即纠正的,由安防工作人员暂扣车辆通行证,并责成其立即将车辆驶离市行政中心。
四、持有B类通行证的掌上行平台车,在市行政中心院内的专用车位停满后,进入院内后应遵循即下即走的原则,不得在市行政中心逗留停放,如有违反规定,将没收车辆通行证。
五、私家车辆在市行政中心违规停放,且经安防工作人员劝导不立即纠正的,将没收车辆通行证,并责成其立即将车辆驶离市行政中心。
六、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市行政中心的车辆,由安防工作人员配合武警执勤人员立即控制车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协调处置。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