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3-05-04-2014-009 | 主题分类 | 内部事务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 号 | |
标 题: |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厦管〔2014〕69号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
《关于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8月22日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局系统督查督办工作,有效推动我局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提升局系统工作效能,根据市委办关于印发《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查办件、交办事项督查工作规则 (试行 )》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则:
一、督查范围
1.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会议的贯彻落实;
2.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3.市委办督查室、市府办督查室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的办理;
4.上级领导、本局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
5.局党组会、局办公会、局务会等研究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6.信访件、投诉件、市长专线、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等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办理;
7.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方式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务实、管用原则,灵活运用电话督查、短信督查、会议督查、实地督查、约谈督查等方式。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采取会议督查;对突发性事件和能用电话督办的事项,以电话督查为主;对需实地调查的,可采用现场督查;对需要当面沟通的,可采用约谈督查。
三、督查程序
1.登记。由局办公室对本规则督查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登记,设立督办事项登记簿,详细登记督办事项、承办部门、责任人。
2.交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明确督办件交办时间和时限要求(办结时限一般为7-20天,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急件或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确定),及时送交承办部门办理。
3.承办。承办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后,要明确办理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对督办事项进行研究,对办理意见亲自审阅、把关。承办部门对督办事项有疑义或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应及时反馈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4.反馈。承办部门应在督办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局办公室。如承办事项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应将未办结原因及进展情况、下一步办理安排报办公室备案。反馈时限到期前2天,办公室要主动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予以提醒和催办。
5.汇总。对承办部门反馈的情况,局办公室应及时汇总、认真审核,形成简要的督查报告报局领导。如发现不准确、不规范,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应提出补办、重办或整改意见,交承办部门继续办理。
四、督查机制
1.完善领导责任机制。局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牵头抓总,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督查督办工作。
2.实行督查问责机制。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督查工作全过程,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际效果,始终将推动解决问题作为督查重点,确保督查工作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要落实督查问责机制,对无故拖延、未按时限办结或反馈落实情况、办理督查事项不符合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的,报经局领导同意,可责成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结果运用机制。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承办部门督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及成效,适时通报情况。建立健全批示查办件、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回访制度,深入实地了解检查落实情况,杜绝查而不实、查而不办、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现象。同时,各承办部门落实督查工作情况将被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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