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抓好党政机关
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
办公用房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室、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于9月7日下发通知,10月中下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重点为省(区、市)及其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使用管理情况。为进一步抓好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楼堂馆所新建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实填报办公用房有关图表。前期,各区、市直各单位已上报办公用房相关数据,中央办公厅督查室、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要求各单位必须上报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表和办公用房平面图,以便更好地督促办公用房整改落实。请各区、市直各单位如实上报。
二、及时清理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对出租、出借已经到期的办公用房一律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一律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
三、及时清理腾退超面积办公用房。在清理中,按人均办公用房标准计算,对超面积的办公用房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腾退的腾退,清理出来的办公用房应停止使用并予以封存,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视情统一调配;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面积的,由各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整改意见、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于9月20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督查室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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