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7-06-02 10:20

《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公务接待活动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等厉行节约制度体系,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切实遏制公务接待等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以来,为有效杜绝之前一些公务接待活动出现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和奢侈浪费、公款大吃大喝问题比较突出等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一系列促进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制度。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规范和简化公务接待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初,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提出的“约法三章”中,明确把“三公经费管理”的“公务接待”列入其中,提出“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这是新一届政府向社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党和政府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6年8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要求我局会同市委接待办研究草拟了我市相关实施办法。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2016年9月初,我局会同市委接待办根据国家和我省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学习借鉴省直机关、青岛、宁波市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草拟了《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先后两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的意见,并吸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同时兼顾与我市近年出台的会议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12月出台的跨区域临时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相衔接,经反复修改完善,并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于2017年5月26日以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印发执行。同时,我局结合厦门地区公务接待实际,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并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共二十六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对象、主管部门、接待对象范围、接待工作管理、接待标准、接待经费管理、接待监督检查等七个主要方面。现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接待适用范围及对象

  《实施办法》对国内公务活动的概念做出明确,即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实施办法》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外事、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二、明确公务接待管理监督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第四条)。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度组织公开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情况(第十九条),并会同财政、审计部门驾驶对同级或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三、明确公务接待纪律

  《实施办法》规定:一是无公函不得接待。国家和省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经请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函应当为派出单位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通知、检查调研方案、学习考察函等”,因此,接待单位的电话记录不能算公函。但是,为解决我市主动邀请的客人的接待问题,在不违反上位法前提下,我市《实施办法》规定为:“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第六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第十六条)。

  二是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第七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十六条)。三是不能超标准接待。《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六条);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九条);接待对象住宿按照派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条);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十六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十一条)。四是不搞迎送活动。《实施办法》规定: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第八条);公务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中巴车或大客车。接确需租用车辆的,租车费用从各单位交通费中列支(第十五条)。五是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第八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六是加强会议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第十四条);参加会议、培训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会议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四、明确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接待单位如实填写、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内容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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